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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期 应如何理解的答复法研〔2013〕79号的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合同解除异议期应如何理解的答复及法研〔2013〕79号的解读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493次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7期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施行后在理解上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特就该问题针对浙江高院的请示作出了答复。以下即分别为该答复全文及对该答复的解读。需提请读者注意的是,答复并非批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
2、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
3、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此复解读《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原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59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
4、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3年6月4日作出《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研究意见及主要考虑解读如下:一、问题由来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系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旨在避免解除权滥用而导致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当损失。“合同的解除对非解除权方会产生重大影响,非解除权方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好办法就是阻止享有合同解除权方行使解除权,即合同非解除权方有权对行使解除权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合同法》第96条第1
5、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条规定明确了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但对于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权的期限未作限定,由此导致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则解除合同的效力会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为及时稳定交易关系,避免这一怠于行使异议权的
6、情形出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内容明确了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权行使期间,这对于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这几年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这一规定
7、的具体适用问题,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二:其一,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是否要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为要件,换言之,“解约方通知解除合同,如果非解约方未在法定或者约定异议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不作实质审查(审查解除权是否存在),或者虽然实质审查但不考虑实质审查的结果,从而不论解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都直接判定合同解除。”其二,该条规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即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其未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该合同是否也已被合
8、法有效地解除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正是就这两个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二、主要争议内容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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