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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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加发〔2014〕4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闽农计〔2011〕121号)及《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等精神,进一步发挥示范创建工作的带动作用,推进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农业生产过程和技术、农产品加工和农耕文化等农业资源条件,以农业产业为依托,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多项服务,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从事休闲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功能,能够提供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民俗村、农家乐等。第三条由市农业局成立“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领导小组”—13—,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农业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产业推进处,具体负责有关标准的制

3、定、示范点认定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参与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有经营、卫生、安全等许可证。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等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就业5人以上。通过创建,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二)经营管理规范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接待服务规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8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13—(三)服务功能完善。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休闲体验项目达3项以上。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比较完善,能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民俗文化融入休闲体验活动中。有一定的接待能力,餐厅或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四)基础设施健全。交通便利、道路通畅,路标、指

5、示牌、路灯、停车场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无违章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五)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2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1),《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分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

6、(申报单位提供);   (四)申报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13—(五)申报单位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六)申报单位卫生、培训、上岗证等相关证照材料(包括5张以上图片或视频);(七)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镇(街)提供证明;(八)表彰通报、新闻报道、荣誉证书及其他图片影像资料等。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镇(街、场)推荐,向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章认定第八条认定程序和办法(一)初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农业局推荐。  

7、 (二)复核、评审。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审核合格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80分以上初步确定为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三)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在“厦门三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四)授牌。公示通过后,由市农业局审查批准、行文认定,并颁发“厦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择优推荐申报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五)已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不在申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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