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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丹阳市开发区长乐眼镜厂环保自查评估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丹阳市开发区长乐眼镜厂环保自查评估报告建设单位:丹阳市开发区长乐眼镜厂编制时间:2017年12月承诺我单位已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现承诺如下:1、我单位已经知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本表所填报资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通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我单位已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环保改进完善措施。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自查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项目所在镇(区、街道)审核意
2、见:(盖章)年月日目录第1章总论11.1编制依据11.2评估重点61.3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61.4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71.5评估标准8第2章建设项目现状分析112.1项目概况112.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132.3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222.4污染物排放总量25第3章区域环境概况263.1自然环境概况263.2环境功能区划293.3区域环境质量29第4章环境空气影响32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324.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324.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324.4大气卫生防护距离计算33第5章地表水环境影响355.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355.2地表水环境影响35第6章地下水环境影响36
3、6.1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366.2地下水环境影响366.2.1地下水影响分析366.2.2地下水影响评价小结37第7章声环境影响387.1声环境质量现状估387.2声环境影响38第8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398.1固废产生及处置情况398.2固废环境影响分析39第9章绿化工程建设40第10章环境风险评估4110.1评价目的及评价重点4110.2评价等级4110.3评价范围4210.4最大可信事故及其概率分析4310.5风险防范4310.5事故风险评价小结49第11章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011.1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5011.2废水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5011.3废
4、气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5211.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相关规定满足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5511.5噪声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5611.6污染防治措施调查结论及改进措施56第12章污染物总量控制5712.1总量控制指标5712.2排污总量控制分析5712.3总量平衡途径58第13章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5913.1排污费缴纳情况5913.2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现状调查5913.3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改进措施59第14章其它6114.1选址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6114.2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6314.3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相符性6414.4其它
5、需要说明的情况64第15章评估结论及改进措施6615.1评估结论6615.2改进措施66附件附件1:项目营业执照附件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3:其他相关资料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3:项目周边300m环境概况图附图4:项目与生态红线区域地理位置关系图第1章总论1.1编制依据1.1.1项目背景丹阳市开发区长乐眼镜厂位于丹阳开发区天工工业园内,从事眼镜生产,利用现有厂房面积约4364平方米,公司自2014年在现址生产以来,至今尚未办理环保手续。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
6、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规范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排查出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关停一批”、“登记一批”、“整治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处理。该公司现有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且已营运的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根据苏环委办[2015]26号文件之要求,为规范企业环保行为、解决环保遗留问题,特编制该环保自查评估报告,作为企业实施环保整改及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并登记纳入企业“一企一档”环境管理数据库。1.1.2国家法
7、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8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11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5)《产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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