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与法规2009年期末考试复习大纲-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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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政策与法规》2009年期末考试复习大纲一、考试题型:(60分)名词解释、单项选择、简答题二、重点考核内容:1.概述人类信息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部分:1、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的矛盾。信息自由要求保障公民基本信息权利,而信息安全是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这两者之间会产生矛盾,主要表现为黑客自由与信息犯罪问题、言论自由与有害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问题。2、信息不足与信息过滥的矛盾。人类社会的信息流动呈现出不均衡性,这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人们对信息获取不充分,这是由于信息垄断,如政府信息不足,另一方面人们获取的信息过剩,这造成了信息污染,如网络信息过滥

2、。信息不对称导致信息交易费用成本增加、风险加大。同时人们获得的政治信息、经济信息是不充分的,不仅不利于公实现信息获取权,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会导致提供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危害信息用户的行为。3、信息的社会公益性和个体盈利性的矛盾。信息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和商品,既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又对社会产生经济效益。信息的公益性要求它广泛、无常和公开地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然而信息所有人一般不愿免费提供,而是希望以此获取较高利润。这归根究底还是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具体问题有,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技术措施导致垄断和合理使用障碍,盗版与创新,知识产权与自由软件。4、信

3、息保密和信息公开的矛盾。这种形式的矛盾主要集中于知情权与保密权、收集权与控制权、传播权与秘密权的对立。信息资源所有者主体既有个人、法人,也有国家,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秘密信息及国家秘密属权利人所专有,他人不得侵犯。然而对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工商业信息、其他机构信息和政府信息,不应当加以限制利用。举例: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信息公开与国家利益2.什么是法律关系?信息法律关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法律关系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认和调整的那一部分显示的社会关系。信息法律关系由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部分组成。主体:又

4、称信息权利主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只有依法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的参加信息活动的主体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不尽相同,但至少不能少于两个,否则就没有“关系”可言。从主体法律形态上看,信息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三类:自然人信息主体、组织信息主体和国家信息主体。其中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组织主要包括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客体:信息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信息。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信息、半公开信息和非公开(秘密信息)。从拥有主体上分为国家和政府信息、公共信息、商业信息、

5、个人信息。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信息主题的利益或需要,同时又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信息权利表现为信息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信息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信息义务表现为要求负有信息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信息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1.信息法的特点。信息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如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法定性、具有普遍效力等。此

6、外,它还具有1)保护客体具有无形财产性和知识性。信息法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知识信息,它是人类社会智力成果和精神财富。2)信息权利与义务的多元性。作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信息法的主体对所享有的信息权利,既有财产权利,更有精神权利。3)信息法律规范渊源的广泛性。法律渊源亦称法律表现形式。信息法是由一些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4)信息法的技术性和战略性。2.什么是信息法律体系?信息法律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哪些部分?(主要8个大的部分)信息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信息法规范的分类组合所构成的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主要包括:公民信息自由权

7、法:保护信息自由权、消费者信息权及个人隐私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政府信息法:包括政府信息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特殊信息发布权等大众传播法:规制大众传播主体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共信息法:包括图书情报档案法等;商业信息法:保护商业信息权利,制止内幕信息交易、保护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规范;知识与信息产权法:包括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的信息产权法律规范,包括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有技术等非公开信息保护法,科学发现权以及保护高科技成果法,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卫星电视、互联网络、生物技术等等法律保护;信息网络安全法:规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问题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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