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标准(砌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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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砌体工程施工2.1基本规定2.1.0.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2.1.0.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1.0.2的规定。  表2.1.0.2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长度L、宽度B(m)允许偏差(mm)L(或B)≤30±530<L(或B)≤60±1060<L(或B)≤90±15L(或B)>90±202.1.0.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2.砌体的

2、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搓槎。2.1.0.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2.1.0.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6.设计不允许设

3、置脚手眼的部位。2.1.0.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2.1.0.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理、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2.1.0.8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1.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表2.1.0.8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墙(柱)厚(mm)砌体密度>(kg/m3)砌体密度1300~1600(kg/m3)风载(kN/m2)风载(kN/m2)0.3(约7级风)0.4(约8级风)0.5(约9

4、级风)0.3(约7级风)0.4(约8级风)0.5(约9级风)190――――――   2402.82.11.42.21.71.13705.23.92.64.23.22.14908.66.54.37.05.23.562014.010.57.011.48.65.7注:1.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11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1.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

5、限制。2.1.0.9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2.1.0.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2.1.0.10的规定。表2.1.0.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等级ABC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砂浆、混

6、凝土强度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砂浆拌合方式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砌筑工人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高、中级工不少于70%。初级工以上2.1.0.11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2.1.0.1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2.1.0.13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

7、段划分。2.1.0.14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2.2砌筑砂浆2.2.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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