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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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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摩托车企业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审查的目的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落实《公告》管理要求。规范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使用。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审查实施阶段及内容自2006年10月15日起,摩托车企业申报下列产品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VIN审查申请,中介机构将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进行VIN审查。申报《公告》的车辆新产品。申报《公告》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申报《公告》产品勘误且申请VIN变化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对于企业在提交申报《公告》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认
2、为不涉及VIN变化、没有提出VIN审查申请的,中介机构将对此类产品进行核实。扩展、变更参数确实不涉及VIN变化时,中介机构将予以核实,不出具VIN审查报告。扩展、变更参数涉及VIN变化但企业未提出VIN审查申请时,中介机构将按规定对此类产品进行VIN审查,并出具该产品的VIN审查报告。对已《公告》的摩托车产品暂不进行VIN审查,对此类产品的VIN清查工作将另行规定。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审查(报告)涉及产品类别摩托车新产品√○扩展涉及VIN变化√○不涉及VIN变化√●变更涉及VIN变化√○不涉及VIN变化√●勘误涉及VIN变化√○不涉及VIN变化×●注:√-VIN
3、审查,×-VIN不审查,○-出报告,●-不出报告。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审查的申请企业应按规定提出VIN审查的申请,并应符合《公告》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申请的规定。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信息应完整、适用。自2006年10月15日起,对于新产品,企业应按规定完整填报《备案表》等申报材料。若《备案表》中不包含《VIN编制规则》所定义的车辆特征时,企业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补充说明。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对于扩展、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产品:在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提交VIN审查申请材料。自2007年7月1日
4、起,应按规定完整填报《备案表》,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若《备案表》中不包含《VIN编制规则》所定义的车辆特征时,企业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补充说明。当申报《公告》产品扩展、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同时存在《VIN编制规则》发生变化的情况时,应同时对其它未涉及扩展、变更的VIN参数进行变更,不得保留原版本的VIN。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当由于《VIN编制规则》发生变化而导致部分VIN参数变更时,则申报《公告》产品变更的该产品的全部VIN参数应同时满足最新版本的VIN编制规则,并且变更后不得保留原版本的VIN参数。对于申报产品勘误且涉及VIN变化的产品,企业应当说明勘
5、误理由并同时提交书面VIN审查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审查要求申请企业及产品的VIN应符合下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出具的《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包括附件)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审查评定方法申请资料审查企业提出的新产品、扩展、更正、勘误申请应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扩展、更正、勘误申报的原VIN参数应与已《公告》VIN参数相符。企业提交的涉及VIN审查内容的参数不能空缺或填报错误。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企业基本条件审查申请企业应按照《
6、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WMI,并完成《WMI证书》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工作。企业可通过www.catarc.org.cn查询WMI和《VIN编制规则》备案完成情况。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规则符合性审查所有VIN的编码赋值均应符合通过备案的最新版本的《VIN编制规则受理通知书》(包括附件)。对于勘误产品,勘误后的VIN编码赋值应符合相应版本的《VIN编制规则受理通知书》(包括附件)。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及报告审查结果判定当申请材料完整适用、申请条件符合要求、申报产品所有VIN的编码赋值均与《VIN编制规则受理通知书》(包括附件)时,
7、审查结果为符合。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审查报告中介机构将按规定进行审查判定。审查结果上传至网络,并出具书面VIN审查报告送企业;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车辆产品,审查报告将说明不符合原因。企业和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阅审查结果。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疑问处理对审查中存在疑问的车辆产品,中介机构将通过指定网站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备注,企业应尽快进行补充或备注。若企业在当期《公告》审查汇总之后方提交补充材料,则该申报产品纳入下一批审查周期重新审查。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工作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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