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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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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的概念 (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A.自由说; B.范围说 C.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D.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
2、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A.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 A.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
3、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A.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
4、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
5、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6、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2.法律概念的分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政党防卫)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如期间)、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涉物概念(财产、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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