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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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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92784“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txt48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从民间法角度切入何立荣广西民族大学PoliticsandLawSchool【摘要】村委会以村规民约等方式限制、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而这种以村规民约等形式表现的民间法以单系继替偏重的社会继替规律以及“男婚女嫁”的习俗为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要实现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必须通过发展
2、农村经济、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开展法治宣传、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动摇、消除这种民间法存在的基础,实现国家法在农村的有效推进。【关键词】“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民间法TheDifficultPositionandWavouttoProtecttheLandInterestsof“MarriedDaughters”Fromtheangleoffolklaws【英文摘要】Thevillagecommitteesrestrictanddeprivethose“marrieddaughters”oftheirlandinterestsbym
3、eansofregulationsandagreementcommonlypracticedinvillages.Thes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commonlypracticedinvillagesmakeupofthefolklaws,whoseexistenceandpracticearebasedonthesocialinheritancelawwhichemphasizesonone—sideinheritanceandcustom.flof“mentakingwivesandwomentakinghu
4、sbands”.Consequently,inordertoeffectivelyprotectthelandinterestsofthe“marrieddaughters”,weneedtodeveloptheruraleconomy,carryoutthestatepolicyoffamilyplanning,practicelegalpublicity,improvethesocialsecuritysysteminruralareas,thustoshakeandeliminatethebasisofthefolklaws,and
5、toeffectivelyimprovethepracticeofthestatelawsinruralareas.【英文关键词】“marrieddaughters”;landinterests;protect;folklaws一、“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土地问题,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农民的根本问题。我国自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承包土地。但是,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征地热潮,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如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
6、单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村集体内部因土地被征用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在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出嫁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本文讨论的“出嫁女”,特指农村中农业户口的妇女与其所在村组以外的男子结婚,而无法将户口迁出或不愿将户口迁出本村组的妇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等土地权益,这些权益不因妇女“出嫁”(出嫁乃民间法的话语,故而加引号)而被剥夺。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
7、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则明确指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又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1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
8、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然而,许多“出嫁女”根据国家法享有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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