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无保险利益却承保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无保险利益却承保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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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予以承保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凤楚丁凤楚 男,1971年5月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商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出站)。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保险法、海商法、侵权法等民商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案情概述】原告(上海某物流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签订《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原告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一,

2、主条款险别为陆上运输一切险(卡车/火车)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一切保险。保险期间从2006年4月12日00:00起至2007年4月11日24:00止。2006年12月12日,案外人苏州某汽车催化剂公司委托原告运送一批催化剂由苏州运至长春,原告则委托上海某航空公司将该批催化剂空运至长春。2006年12月13日12,上航公司将该批催化剂运至长春机场时发现货物中3件包装破损。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并通知了货主,而货主(苏州某催化剂公司)已就该批货物向苏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故也其保险人苏州某保险公司报了案。苏州某保险公司受理了货主的报案后确认了货物损失金额为210,507.52元,并将保

3、险款赔付给货主。货主公司同时将其对承运人――本案原告的索赔权转移给苏州某保险公司。苏州某保险公司于是向本案的原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实际向苏州某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83,382.50元。此后,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请求,被告回函拒绝了原告的索赔请求,原告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183,382.50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认为当初投保系为自己投保,而原告委托航空公司运输货物发生货损属于保险合同范围。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保险运输保险合同,该保险保障的是货物运输中的货损,而不是承运人对货主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原

4、告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货物运输险,这两个险种是有区别的。况且,受损的货主自己恰好已经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并且得到了全额赔偿。12【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作为物流公司,需要通过保险来分散自己对货主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风险,因此,本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货物运输险。但是,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是承运人而非货主,对货物运输险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却同意承保,这样一来,如果投保人没有出险,则保险公司可以白白收取了保险费,而在投保人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可以投保人没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从而仿照《保险法》的规定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进

5、而不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这样一来,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显然有失公道。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在保险法两在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权衡取舍的问题。【案例评释】12一、诚然,“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如果仅从合同的条款的规定来看,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同,的确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险是为了保障“保险的标的物(--运输中的货物)的所有权人(――该货物的托运人,也即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的所有权”这一保险利益而由被保险人――托运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承运人责任险

6、是为了保障“货物的承运人(――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货物意外灭失而可能要承担的对托运人的法律赔偿责任”这一保险利益而由被保险人――承运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总之,从保险利益来看,这两种保险在性质上是存在着差异。二、然而,“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却又在“保险的标的物”和“实际的保障效果”上有着相同或相近之处。一方面,作为普遍财产损失保险之一的“货物运输险”和作为第三者12责任保险之一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物其实都是同一个标的物:运输途中的货物;另一方面,尽管“承运人责任险”所保障的是承运人的对托运人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是从实际的保险效果来看,它其实

7、也是间接保障了“货物运输保险”下的被保险人“对其所托运的货物的所有权利益”。总之,两者还是有不少相同之处的。当然,我们也不可不否认:两者在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免责条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否则,干脆将它们合二为一算了。但是,如果单单从一个没有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通人角度来看,两者差别不大或者说是大同小异。三、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详细说明“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在法律上的细微差别,并告之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差别的,但是这不是一个没有专业保险知识和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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