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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1)这篇"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是程序自动抓取于互联网上,查看更多请点击:论文频道:http:///data/lwxz/关键词:公平归责原则损害分担一般条款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学者关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与否的理论争议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和理论,认为公平责任并不适宜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并非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关于损害分担的一般性规定。它的本质在于授权法官在个案中通过衡平手段合理分配损害,以
2、达到公平正义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第24条仅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而且为了确保法律的安定性,该条不宜直接作为损害分担的法律依据,需要通过限制性的司法解释将其适用的案件类型予以具体化。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它不仅体现着法律的价值判断,而且决定了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外,公平责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曾经引起广泛的争论。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实施,学界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否承认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仍然存在不同意见,
3、而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本质属性和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1]希望有助于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一、问题提出: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理论争议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源自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肯定论者据此判断这是关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规定,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
4、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而公平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平责任既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严格责任,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与功能,并且该原则具有自身独有的适用范围,它是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之外产生的一种补充性的归责原则。[2]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与此观点相反,否定论者认为,公平责任不是并且也不应该成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其理由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含义不清,将其作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的确定的适用对象;违反思维过程的一般规
5、律。[3]否定论者还提出,如果将公平责任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可能致使当事人的财产多寡变成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而且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责任条款,致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4]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上述争论尚可部分归结于我国《民法通则》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立法技术的不够完善。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学界对此进行了充分的争论,并且《侵权责任法》已经在措辞上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学
6、者们对公平责任是否构成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仍然存在分歧。[5]要解开这一迷局,不仅要探究“归责原则”的内涵,还需要结合国内外立法,对法律条文的本义进行深入解读。 二、立法选择:《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学者们在讨论公平责任相关问题时已经将目光转移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因为这一条文直接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是前者立法精神的延续和替代。《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条文是否是对
7、公平责任原则的承认呢?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归责原则的本质来考察,还是从法律条文的措辞和所处的位置体系来看,《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都不能认定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 对归责原则本质的考察 归责,亦即为责任寻找根据,确定责任的归属。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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