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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精品论文】

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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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align=left>[摘 要]在认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时,应当对职工作出合理的界定。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在性质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三种情况。对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追究何种法律责任,主要考虑职工行为的性质、程度及职工身份等因素。[关键词]职工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权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一、对职工的界定职

2、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与其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在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上都有很多重要区别,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是职工就有了重要意义。就各国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来看,很少有就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当然也基本上没有界定职工的规定。学者们对职工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我国有学者认为,职工是指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依法招用后在该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工人、职员。(注:王家福:《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732页。)在德国,职工是指企业雇用的、为企业从事非独立活动的人员。(注: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页。)这两种定义是基于特定的背景而对职工所作的界定,但就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这一角度而言,两者皆有不完善之处。如前者将机关的员工包容其中是不妥的,因为机关的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而不属于商业秘密,这些员工不存在侵犯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的问题,最多是侵犯本单位知悉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权。又如后者将职工限定于企业也是不妥的,很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也有据以取得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其员工也存在着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尽管西方国家通常将企业概念作扩大解释,但仍难消除人们的误解。

4、此外,个体经营者也会有其商业秘密,他们也雇佣了一定的员工,其员工也存在着侵犯雇主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而前述两种定义皆未将这种员工涵盖在内。笔者认为,基于保护商业秘密权的特定背景,在界定职工的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注意职工的共性,这就要求所称职工应当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用人者)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这是在任何背景下界定职工的基础。对于这种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宜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基于书面的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还应包括一些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因为在我国尚有很多用人者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

5、或聘用关系应当包括所有的用工形式,即通常所说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相反,有些人尽管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也不属于职工的范围。如公司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职工,对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不能按照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处理。(二)注意保护商业秘密权的特殊需要,这就要求所称职工的服务对象必须是依法拥有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主体。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的问题和不同的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问题,区分职工的行为和非职工的行为才有法律意义。有些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就其性质和活动范围而言,是不会拥有商业秘密的,因而其

6、员工也谈不上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的问题,为了不引起混淆或使问题复杂化,这些法律主体的员工不宜包含在本文所探讨的职工范围内。相反,只要是依法有可能拥有商业秘密的法律主体,其雇用或聘用的员工就应属于本文所说的职工,而不论该法律主体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体经营者。(三)注意对职工的界定是为了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所区分,这就要求所称职工必须基于其工作性质或职务需要可以依法知悉用人者的商业秘密。有些人虽然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但依其职务或工作性质不能合法知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本文所称的职工,因为

7、他们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与外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并无差异,只能当成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处理。(四)注意其他方面的差异不应当影响某个人作为职工的身份。作为最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德国的学者就认为对职工的界定,不论其从事工作的性质、职位的高低、聘期的长短以及报酬的多寡,甚至他是否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也并无关系。(注: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页。)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职工定义为:与拥有商业秘密权的组织或个体经营者(为了照顾习惯,下文我们姑且统一称为用人单

8、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因其工作性质或职务需要而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知悉商业秘密和拥有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便利条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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