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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
2、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换效。“一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和、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俣同,不得免除
3、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化、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
4、,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7(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五)向负责维修业
5、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应积极主动地与
6、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
7、督和检查。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一)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7第十一条 在“三
8、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好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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