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新安路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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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德镇市新安路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意图,顺利实施《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中华北路片区规划范围内用地,面积约84.41公顷适用于本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本与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幅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四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中华北路片区规划区

2、内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按符合国家、江西省和景德镇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经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景德镇市城市建设局和城市规划局。第二章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六条本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以城市居住小区建设为主,如需变更本规划性质则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本规划区的居住小区结构为三个居住组团、一个分区市级公建中心、两个小区级配套公建中心。    第八条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其中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部分市政设施用地划分至小类(

3、见表1)景德镇市北环路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表1     第九条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支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本规划区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十二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相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和核准或符合下述“景德镇市北环路北片区土地使用兼容性表”的规定(见表2)。第三

4、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分图1.5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具体见景德镇市北环路北片区控制指标一览表2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0倍,其它性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等要求。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片区控制指标一览表表3    第十五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中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

5、外的要求。     w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               H≤W+2S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                A≤L(W+2SS)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幅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十七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

6、道路绿化专用,任何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当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时,其道路线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规范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的规定。景德镇市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小区级主、次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后退小区级支路不得小于2米。新建游乐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7、(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让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2米时,不得小于5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米、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氏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五章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第二十二条托幼、小学、中学、邮电所、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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