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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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月)七、山东临昕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八、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九、威海9

2、2元(可调10%)(2010年1月)十、山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十一、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

3、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

4、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二、关于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收取标准。基本配置收费试行全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统一标准,不再按具体工程量计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统一标准为: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120元;架空线配电工程每平米100元。开发(建设)综合住宅小区中的公建面积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执行;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质的公建面积(敬老院、公办幼儿园、所、小学、中学、社区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采暖、二次供水用房等)按住宅收费标准的40%执行。综合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基本容量配置部分按

5、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对用电容量有特殊配置要求的用户可在基本配置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标准,住宅用户按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提高10%,经营性用房按超基本配置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非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供电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研究制定。三、其他有关问题。1、建议长春市政府对该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监管办法,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电力工程收费“一费制”的改革措施顺利实施。2、请你市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各方面反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我委。具体出台时间由你

6、市择机确定,报我委备案。2004年11月19日吉林省发改委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收费标准及界定供电配置容量供电设施工程费(元/m2)备注商品住宅(含公建设施)4kW/户(90m2以下)115.001、每提高1kW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10%。2、二类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的住宅项目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1.1系数计收。3、一类高层住宅(19层至32层)住宅项目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1.3系数计收。4、一类高层住宅(33层以上)住宅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双方协商确定

7、标准系数;不能协商确定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5、开发小区容积率低于1的项目的收费标准以1.1系数计算。6、开发小区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收费标准以1.1系数计收。6kW/户(91m2-120m2)8kW/户(121m2-150m2)10kW/户(151m2)保障性住房4kW/户 (90m2以下)88.00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

8、,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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