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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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2、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

3、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4、》(桂政发〔2016〕80号)明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权责清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流域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西江干流、跨省(自治区)重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跨设区市的河流(指干流部分)及边界河段,未达流域机构审批条件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共涉及33条河流(河段);(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河流及边界河段,未达流域机构、自治区审批条件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其中: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水库

5、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未达到流域机构、自治区、设区市审批条件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其中: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按管理权限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6、(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7年第31号)第八条等规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需符合下列条件: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2.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4.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已列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名录;改扩建项目必须具备现装机规模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江河、湖泊上申请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

7、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或业主。(二)实施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主要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兴建的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六、申请材料(一)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原件1份(附件2);(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3);(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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