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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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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这个词汇,但实际上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在“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上,主张的含义不是指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期望的法律后果,主张则是指能够证明诉讼请求成就的法律事实。举证责任的本质是指证明责任,而不仅仅是举证的内容;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强调举证责任是为了防止法官拒绝判决和难以下判。司法解释使举证责任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应考虑是否存在举证责任的例处情形;其次应关注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原告的的优越性;再者要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是行使职权,绝非是法院的义务。要
2、熟练运用当事人举证责任转移,适时地把握反复举证的完成情况。要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贯彻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原则,需要规范对当事人举证及证人提供证据的保障和管理制度,对法院采信证据的规范和制约制度。对提供伪证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要大力提高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能力和说理的水平,使裁判建立在充分、有力的证据和说理的基础上,做到认定有理,裁决有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出现,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3、类型、新问题逐年增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里仅就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一些探讨。一、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认识在传统的观念和做法中,法官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如果不能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或认定事实,错判的责任也会在法官,常造成法官不敢判案、久拖不判的被动局面。因此,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成为民事方式改革的重点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确立的诉辩式审判方式中推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审查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居中裁判,不能举证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举证责任制度,对摆正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位置,分清责任,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主意识,提高诉
4、讼效率等,都有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个词江,但实际上建立了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6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这一原则无法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不少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不明确,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举证意识,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难以作出判断。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影响审判效率,对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造成消极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
5、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有何属性?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涵义呢?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事实称为法律事实。而当事人的主张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这种事实,是依法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6、在诉讼中,不仅原告主张事实的存在、变更和消灭,被告也不例外。但若被告的反驳根本不产生法律后果,也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主张是法律事实,作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基础和产生法律后果的前提的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举证就是要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因此,举证责任有两层涵义:一是提供证据;二是以证据证明事实,从而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也正是举证责任的本质所在。关于举证责任的属性即举证责任的性质,目前我国有几种观点,即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权利义务说等几种观点,我赞同权利义务说,即指举证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同时也是法律赋予
7、当事人的权利。看举证责任是否具有义务性,就是要看其有无法律上或实践上的必要性。当事人在请求法律保护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和的成立和所请求的权利确应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举证责任首先应当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义务,法院是是举证责任承担者相对的权利主体。因为,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请求,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法院则是义务主体。但是,诉讼程序还要向前推进,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了权利之后,法院则开始行使作为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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