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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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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的法哲学思考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的法哲学思考黎建飞李敏华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摘要】立法实践倾斜于弱者的导向是社会法存在的根据,倾斜理性是社会法所追寻的正义、平等价值目标切实实现的保证,它是不以牺牲另一目标为代价来换取保障某一目标的实现。因而,除了对“理性”这一理念本身有确切的认识外,还应意识到对“倾斜保护”予以控制的合理性并掌握对其控制的限度。该理性于宏观上是指导社会立法与实践的衡量器,它也贯穿于诸如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违约金责任数额的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间的协调、资方违反服务期的责任等微观立法与实践中。【关键词】服
2、务期;倾斜保护理性;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的法哲学思考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的法哲学思考黎建飞李敏华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摘要】立法实践倾斜于弱者的导向是社会法存在的根据,倾斜理性是社会法所追寻的正义、平等价值目标切实实现的保证,它是不以牺牲另一目标为代价来换取保障某一目标的实现。因而,除了对“理性”这一理念本身有确切的认识外,还应意识到对“倾斜保护”予以控制的合理性并掌握对其控制的限度。该理性于宏观上是指导社会立法与实践的衡量器,它也贯穿于诸如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违约金责任数额的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服务期责任间的协调、资方违反服务期的责任等
3、微观立法与实践中。【关键词】服务期;倾斜保护理性;违约金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承担的违约金责任要依法符合资方为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资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并约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时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这几个约定要件,此外,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两个法定禁止条件,否则,劳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责任不得成立或仅得部分成立。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形式是否仅限于违约金,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似无疑义,尚有可讨论余地的仅限于
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后文对其有所涉及,这里主要讨论违约金这一责任形式。就微观而言,通过服务期制度既可以实现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技能的实际需要,也防止了其可能负担因劳动者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而从宏观上看,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积极意义{1}。该项立法系对资方利益的保护,亦是倾斜劳方的体现,然而,这一“双向”保护能否使劳资各方利益得以满足或达致其应然所得状态,以实现该立法之初衷;能否促进双方共同的或双方利益所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共同利益,历经实践,在理论上显现出了一些颇值再思考的问题,诸如:因违约金数额法定限制所生负效应的矫正
5、,资方违反服务期的责任规定于立法上的空白,服务期约定瑕疵时违约责任的确定,因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间的重合、交叉关系而产生责任间的协调等。这一系列立法与实践待于确定的违反服务期责任的研究与思考往往立于流行的“倾斜劳方”的基点而展开,但是何谓“倾斜”(例如,其是否仅指对劳方予以保护)以及“倾斜”控制标准如何(它制约着该为实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倾斜”是否会产生新的不适当的“倾斜”)诸如此类问题,在理论、立法与实践中未有关注更无从谈及研究,为充分发挥“倾斜保护”的应有之意,为充分展现服务期制度的合理性,这里以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的责任确定为对象,以“理性”、“利益
6、”的法哲学观点来论述“倾斜保护”的恰当适用。一、“倾斜保护”的法哲学思考劳资利益关系从属性确实有使劳资不平等的可能,这样,在劳资双方间倾斜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以“倾斜保护”立法矫正劳资双方利益失衡的目标能否最终实现,矫正之适当性则是根本,也就是说,在该理念指引下的立法过度倾斜或一边倒,易在劳资双方之间不自觉滋生对立、防卫、规避意识,观念上易导致劳动者的恣意、依赖,造成雇主的恐慌并助成积极规避立法的激励机制,诸如:企业坚壁招用环节,使其招用更加苛刻,以致使立法初衷无以实现,甚至走向反面,扰乱了劳资双方本已突出的利益关系,使企业、社会走向新的不安定,因此,立
7、法及理念上的理性是其必然选择。以上是就“倾斜”过度所产生的客观情形而言的,而就法律产生的特点而言,同样需要理性,这是因为“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们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或者符合一致。人不只停留在设定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2
8、}。由此可见,法律具有人为设定性,各个人主观价值标准又存有差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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