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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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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即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 国
2、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第20号令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以下简称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未获得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 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第五条【监督管理】江西省环保厅(以下简称省环
3、保厅)9对本省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环保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培训和考核。获证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每五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
4、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第八条【提交材料】 在我省登记的单位申请运营资质,应当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
5、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9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委托运营项目的环评审批意见、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审批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本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留复印件存档。 第九条【甲级资
6、质审批程序】 环保部负责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环保厅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并委托技术评估单位进行材料的技术审核,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环保部审批。 第十条【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环保厅负责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并委托技术评估单位进行材料的技术审核。省环保厅自受理乙级和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环保厅自批准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环保部备案。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省环
7、保厅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内容】 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9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资质效力】 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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