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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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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和县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要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19第四条坚持
3、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五条县财政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我县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在本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第六条资金分配在乡镇申报基础上按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贫困村数,政策性因素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第七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扶贫、发改、民宗、林业、交通、农业、水利、
4、水库移民、新农合、教育、人社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19(一)支持贫困乡(镇)、村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
5、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具体补助标准及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一致,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二)支持贫困乡(镇)、村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6、、参加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自治区文件执行。(四)为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19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
7、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第九条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项目管理费由县相关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方面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
8、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迅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县城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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