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处分税务筹划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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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资产处分税务筹划案例评析资产处分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内容,其业务构成要素和财务处置方案的多样性,以及现行税制对企业股权转让、法人财产权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三类企业行为规定的流转税、所得税差别待遇,为企业开展资产剥离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富想像力的税务筹划空间。  事实上,重大资产处分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属于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范畴中与扩张战略相对应的收缩战略。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其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生产线、事业部、存量动产、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劳动力甚至分支机构、子公司整体资产,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2、效率,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价值。  拙文设例论证:依托现行税制提供的法津条件和征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主体运用股权转让和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方法,可以大大降低资产处分的税收成本,不失为有关利益主体创新资本运营思维和理念的路径之一。  一、案例描述  为了提高案例的探讨价值,笔者综合多个实际案例设计成案例模型如下,其内容主要由三个存在关联关系的经济合同组成。  合同A:丙企与其贷款担保方丁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丁企)就丁企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丙企应付到期银行贷款本息款3200万元后依法向丙企追索债务一事达成以

3、资抵债协议,涉税要点如下:  鉴于丙企、丁企之间存在反担保法津关系,双方协议以丙企设定反担保义务的厂房及厂房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价3000万元抵偿丁企债务,另200万元债务由丙企以货币资产偿付。  合同B:内资企业甲(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甲企)与内资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乙企)就甲企将其子公司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甲企上游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资产转让给乙企事宜达成协议,涉税要点如下:  1.丙企存货中计有原材料、燃料、半成品、产成品共折价1170万元转让乙企;  2.存量固定资产中除

4、去用于清偿丁企债务的厂房共折价2000万元转让乙企;  3.存量资产中无形资产折价8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折价500万元,专利技术折价300万元)转让乙企;  另查明:5  1.丙售乙企固定资产折价中含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三辆折价23万元(均未高于原值),含转让价高于账面原值的设备转让折价142.5万元(原值140万元),含不动产折价600万元;  2.丙企作为“空壳法人”存续。  合同C:乙、丁双方就乙方租赁丁方名下厂房(即A合同中丙企抵债之厂房)一事达成协议,乙方向丁方按月支付经营租赁费20万元。  综上所述,甲、乙、丙、丁四方利益主体通过一

5、系列的契约行为,完成了以资抵债和转移被剥离资产所有权(公司制下,即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准备。但是,在这样一组看似专业规范的商事合同约束下,甲企剥离资产的税收负担却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换言之,甲企资本运作管理层在获得大额现金流入的同时却步入了履行纳税义务“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  二、税负分析  为适度简化分析模型,本例税负计算不考虑:(1)增值税进项税额;(2)(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上例中丙企发生的纳税义务有:  1.出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1170÷(1+17%)

6、×17%=170(万元)(假定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四、五条)  2.出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因售价均未超过账面原值,按现行政策,不需补缴增值税。  3.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应计增值税:142.5÷(1+4%)×4%÷2=2.74(万元)  注:关于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及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发生重

7、大变化: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相关文件关于如何界定“应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保留,即“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5  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列的货物;  其二,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其三,售价不超过其原值。  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以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

8、征免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2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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