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

ID:14980889

大小:186.5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8-07-31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预验收及监督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口岸开放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转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以及预验收和监督的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政府和口岸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经营管理单位)关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协商工作。第

2、三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以及特殊监管区域、国际邮包、快件监管点,临时开放口岸和专用码头等。第四条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以下称监管条件)是指检验检疫设施(包括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其相关配套设施)、需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人员编制,以及为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经营管理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工作、生活提供的辅助措施。—35—第五条 监管条件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第六条对于临时开放的码头、机场等,开放

3、前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查验和检疫处理场所和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基本办公设施和后勤保障设施。第七条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临时进靠中、外国籍国际航行(包括台港澳)船舶,非开放机场临时起降中、外国籍民用国际航班(包括台港澳)时,应报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接受检验检疫。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 监管条件协商和预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九条天津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天津局)主管天津口岸监管条件的协商管理和预验收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监管条件需求调研、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负责与所在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具体协商工作,并向天津局提出

4、具体意见、建议;参与监管条件预验收工作。第十条天津局通关业务处(以下称通关处)负责监管条件协商和预验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天津局有关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参与监管条件的调研、协商和预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对口岸申请开展的业务不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由天津局统一组织监管条件需求调研、协商和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分支机构负责。—35—第十二条口岸开放涉及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的,由天津局人事处制定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第十三条天津口岸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交通工具和人员时,由天津局指定分支机构负责监管条件的筹建,承担具体的检验检疫监管任务

5、。第三章监管条件配置第十四条 监管条件由经营管理单位提交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并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后建设。第十五条 一类口岸开放、口岸扩大开放及特殊监管区域应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转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配置监管条件;新开放码头应参照《开放码头监管条件建设规范》(附件1)要求配置监管条件。第十六条监管条件配置协商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开展:(一)通关处根据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口岸开放项目规划和检验检疫业务分工情况,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监管条件需求调

6、研工作;(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调研,提出监管条件需求,填写《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条件需求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需求表),并报送通关处;(三)通关处向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调研和综合论证。修改后的需求经各业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35—(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确定后的需求,审核经营管理单位监管条件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并与上述单位进行确认。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就已商定的监管条件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或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第十八条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监督落实监管条件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

7、协商解决,并将监管条件落实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通关处,同时抄送天津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第十九条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管理单位无法在预验收前完成的项目,应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明确设施标准、竣工期限。对经营管理单位因客观限制不能达到监管条件要求的事项,应在后期检验检疫设施建设预算中予以补足,并在书面承诺中说明,或经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以上资料应报通关处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已开放口岸业务量超过原设计业务量或扩大业务范围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通关处。通关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需求,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四章监管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