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临港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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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临港片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登记注册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和《中共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登记注册前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或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授权本市自贸区

2、核准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以及以及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继续放宽名称文字使用条件、集团名称登记、行业表述条件、名称核准延期。自贸区内企业可冠“泸州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自贸区”字样。第五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含有禁止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第六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认

3、定为企业名称相同:(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企业曾用名称相同;(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七条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拟申请的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应提示申请人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第八条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应将企业名称

4、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有需要除外。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一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在有效期内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6个月。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规则、告知清单等,以便申请人查询。第十一条自贸区名称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有权对自主申报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进行认定,对名称争议进行裁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名称,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第十二条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申报的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名称,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拒不更改的,不予登记注册。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名称是指通过普通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即可发现的不适宜情形。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投诉举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登记机关应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四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

6、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十五条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名称争议裁决或接到生效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当事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名称变更的,由登记机关作出《企业名称强制纠正决定书》,将其名称从数据库中删除,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通过泸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企业名称强制纠正决定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强制纠正的事实与依据、

7、强制纠正措施以及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第十七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产生纠纷的,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依照本办法处理。第十八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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