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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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1992/07/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

2、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扬酸分光光度法GB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术语3.1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3.2原料肉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4技术内容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a畜类屠

3、宰加工;b肉制品加工;c禽类屠宰加工;4.2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4.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4.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海水,执行二级标准。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4.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不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4.2.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

4、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4.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4.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表1 污染物级别标准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量)m3/t(原料肉)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浓度mg/L100250400608030012016050030401

5、002540-6-95000--7.24.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表2污染物级别标准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量)m3/t(原料肉)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浓度mg/L70200400306030010012050020201001525-6-95000--6.54.4其他规定4.4.1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6、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4.2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4.4.3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4.4.4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不量2m3。4.4.5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4.4.6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4.4.7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至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至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4.4.8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

7、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4.4.9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5监测5.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5.2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5.3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5.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5.5测

8、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表4 序号项目方法方法来源1pH值玻璃电极法GB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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