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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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摘要]经济指标是小康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私有财产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予以肯定和保护。新宪法修正后,要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具体落实到刑法中,必须立足于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观念基础之上,消除当前刑法体系中对公私财产保护所存在的诸多逻辑混乱、相互冲突之处,才能有效地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私有财产刑法保护途径。[关键词]小康社会,私有财产,刑法保护一、小康社会、私有财产及法治的紧密联系1、小康社会与私有财产小康一词,源自《诗经》:“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作为一种社会模式,小康最早在西汉《礼记礼运》中得到

2、系统阐述,成为仅次于“大同”的理想社会模式。它相对于“大道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是“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的理想社会的初级阶段。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首次使用了“小康”深入浅出地诠释中国式的现代化目标。1984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补充说:“所谓小康,就是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人均800美元。”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对小康的内涵作了详细的描述,“所谓小康水平,是指在温饱的基础上,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达到丰衣足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

3、标体系中,经济指标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私有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经济学家樊纲教授指出: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1]在资本结构的组成成分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31%,而个体私营企业占38%;在资本所有权结构比例中,国有资产只占26%,而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的资本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我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1992年为53.57%,2001年增加到63.37%,非国有经济创造的税收占全社会税收的比重达55.04%.这些数据说明,中国资本主要由国家和集体使用、所有的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所有资本已超出

4、国有资本,已经成为全社会资本总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须激发作为个体的人的活力,发挥人的创造力。财产权体现了对公民个人物质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民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肯定,可以鼓励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力保护,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对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个人对其财产权的实现及其自身利益的享有就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的十六大确

5、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9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因此保护私有财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将有力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小康建设与法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历史过程。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要继续大力推进

6、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从法治的视角解读,小康社会就是崇尚法治、消费法律、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法治社会。“法治”应当是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小康社会的一大鲜明特点就是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以及从政府机关到黎民百姓,都不再对法治持一种或疏离或排斥或傲慢或偏见的态度,而是与法治进行全方位地亲密接触。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是权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

7、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二、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刑事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的基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其保护的必要性正是跟刑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1、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础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全部人权的基础。这一普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他说,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们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2]人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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