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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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11(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

3、位和人员。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按比例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第七条在完成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前提

4、下,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第三章基金征缴第九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单位职工本人年均工资据实申报,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缴费率为2%11,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在职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低于上上

5、年市平均工资的,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的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申报的养老保险工资基数。第十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20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不包含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6%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

6、缴的,以个体参保方式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或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选择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可按年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月缴费。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当年重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第四章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11第十三条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互

7、认。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其原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在本市必须实际足额缴费满10年。军人退出现役后到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四条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欠费满12个月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

8、险待遇。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欠费3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二)当年或跨年欠费3个月内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三)参保中断前跨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11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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