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票制度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改进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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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投票制度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改进摘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一个关于解决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的基本框架(原则)就是让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享相对应(对称)。然而,在目前普遍实行的投票制度下,这一目标无法实现,引发了投票制度与治理原则之间的矛盾。本文对其根源进行了分析。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为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累计投票制以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本文分析了累计投票制所面临的重重障碍,并对如何改进投票制度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公司治理;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  投票制度与公司治理原则的矛

2、盾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归纳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一个关于解决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的基本框架(原则)就是让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享相对应(对称)[1]。换言之,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进行适当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使实际上的配置状况与名义上的配置趋于一致,以保证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然而,在目前普遍实行的投票制度下,这一目标是无法真正实现的。11/11现代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决策机制大多采用的是投票立宪制。企业产权由集中到分散,对决策规则的影响就是由行政执行制原则到投票立宪制

3、原则的转化。投票规则是公共选择规则中最常见的规则。股份制企业中的投票立宪制是政治上的公共选择理论在经济上的运用,它比行政执行制向民主大大的近了一步。一般来说,行政执行制原则对决策的决定和执行是“自上而下”的,而投票立宪制原则却是采取“上下对话”的方式。就企业决策的程序来说,行政执行制原则所表现出的,是决策直接由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并责成下级部门无条件执行之;而在投票立宪制原则下,每一个产权拥有者都有权以投票方式充分表达对决策的赞成或反对意见,即便自己的意见被最终的投资决策所否定[2]。根据现有的公共选择理论

4、,民主的集体选择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3]:一是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二是多数票制;三是否定个体平等的加权与需求显示法。在实践中,第三种由于较为复杂而很少使用。而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尽管从形式上看来最为民主,但因其成本和效率等原因在企业决策中也很少运用。首先,由于不同投资者对任何一项重大决策有着不同的认识和预期,在多元投资主体结构的情形下,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不仅数量大,而且极为分散的情形下,单是要每个投资者参与投票就要付出高昂的组织成本、信息成本等,若要企业决策要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还有巨大的谈判成本

5、和机会成本,这将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甚至一事无成。其次,实行一致原则,等于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否决权,这会造成少数人的苛政,也会削弱共同体的行动能力。11/1111/11于是,出于对效率的追求,企业普遍实行了非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这就是多数投票机制。但是这“一票”有“一人一票”也有“一股一票”。定义不同,其含义大相径庭,其经济后果截然不同。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都采取“一股一票”,或可称之为“股权大数定律”的决定机制,这一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来考察,“一股一票”的实

6、施的确存在着问题,最根本就是导致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一致。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规定[4],在股东年会和特别大会上,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股票的总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样召开的会议才能充分代表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要求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最低数量就是“法定股份”,一般为所有的已发行股份中的简单多数,即50%以上。而在投票表决时,只要达到法定股份的一定比例就可通过一项决定。如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16(2)条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14(b)条规定,除了选举董事会成员之外,在到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中,必须有一半以

7、上投赞成票才能通过一项决定。以此推算,在德拉华州,若某公司已发行100股股票,在某次会议上,只要到会的股东共持有5l股,其中有26股投赞成票就可通过一项决议。再如,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量并没有限制,其结果就是少数股东,甚至是一个股东就能做出一项决策。这就引起了

8、企业决策原则和治理原则之间矛盾。当某一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足够小时,尽管他拥有名义上与其股份相对应的控制权,但由于他的股份对决策无足轻重,他实际上很难有控制权。这也是为什么众多小股东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原因,因为即便是参与了也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经营者就会凭借信息优势实际上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在存在大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就会凭借股权而掌握控制权。所以,在现代企业的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多数票投票立宪制的决策机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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