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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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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下 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18]在违宪审查的历史上,立法机关审查制曾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然而在二战以后,不少国家为了有效地维护其宪政秩序,保障基本人权,纷纷抛弃原有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转而实行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的违宪审查模式
2、,尤其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为许多欧洲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国家所采纳。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它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它把宪法争议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以解决宪法争议为专职,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宪法争议案件。同时,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也是根据处理宪法问题的需要来选任的,在素质上也能满足违宪审查的要求。 第二,它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要求,政治性在于:违宪审查实质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
3、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它的内容往往涉及统治行为与政治问题,并发生政治影响。[19其司法性在于:违宪审查裁决宪法争议,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裁判,是以法律裁判的形式来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秩序;它在程序规则上,往往需要适用司法程序,审查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司法审判的意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对宪法争议排除了法律裁判,使违宪审查难以奏效。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则受权力划分原则和法官职业的影响,往往回避对政治问题的审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违宪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有学者认为,日本的违宪审查未能发挥有效机能的因素之一,就
4、是法官“具有将宪法案件当作政治问题的倾向”,而抑制了违宪审查权。[20]而在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中,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是专司违宪审查之职的机构,又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则较好地协调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关系。专门机构审查模式被认为是“以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为前提的”。[21]在违宪立法审查中,往往积极主动地对政治问题作出判断。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22]在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具有国家司法机关和宪法机关的双重性质,作为行使宪法审判权的机关,具有最高的司法地位。宪法法院在
5、其管辖权的扩展中表现出“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的两种状态。[23]突出反映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统一。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体现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结合,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兼具了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两种模式的优点,能更有效地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 第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在审查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审查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审查方式上比较单一,主要表现为具体性审查和事后审查的方式。它以发生具体的诉讼为前提,也因此受之约束。而专门机构审查模
6、式,在不同的国家,其审查方式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主要实行事后审查和抽象性审查;哈萨克斯坦的宪法委员会采取事先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而德国的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上更富多样性,包括抽象的和具体的审查,事先的和事后的审查,以及独具特色的宪法诉愿制度。应当承认,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在审查方式上更为全面,也更具合理性,能适应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对违宪审查的要求。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相当有效的作用,也因此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我国,也曾有学者提出过实行专门机构违
7、宪审查制的方案,包括设立宪法法院或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但均被认为与我国的政治体制不一致,难以解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将从根本上突破了现行的政治体制等等,从而被多数人所否认。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当客观地总结和借鉴世界各国实施违宪审查的经验。在违宪审查的体制上,专门机构审查模式在欧洲国家的成功实践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而在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的两种形式,即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中,宪法委员会是适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模式。宪法委员会一般首先被认为是一种政治性机构,而宪法法院在体
8、制上则被归入司法机关的范畴。作为一种政治性机构,宪法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更易于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融合;而建立一种政治性的违宪审查机构也符合我国的传统,较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笔者主张,采取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同时兼取宪法法院的某些合理因素,具体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也可称宪法监督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审查为主的体制。主要理由: 第一,必须以改革与发展的观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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