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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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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精准管控、标准化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
2、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营口市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2受住建局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
3、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市本级审批的项目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7]32号文件中的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机构可按规定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
4、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别、复杂程度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差异化、双随机的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监督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测、检查活动。22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建设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
5、建设工程时,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建设工
6、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查;22(四)监督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建设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报中止施工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及质量保障措施等资料。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检测(监测)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定期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
8、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汇总、上传。第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电子政务;积极推进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络管理工作,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检测数据网络动态监控,依靠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手续。第十三条2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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