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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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2、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

3、,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

4、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

5、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第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七条 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

7、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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