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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8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第三条评定对象为档案已调入我校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第二章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符合参评条件博士研
2、究生均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符合参评条件的40%硕士研究生可获学业奖学金,具体按研究生院核拨计划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第六条学院要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一)在学校
3、规定的时间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已办理绿色通道的新生除外);(二)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三)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四)保留学籍的;(五)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第八条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九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
4、作的具体事务。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一条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第十二条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后,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二)经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5、。(三)经过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四)学校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
6、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参与评定的条件:政治思想表现积极;积极参加学校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公共课和专业课均须达到60分以上。第十六条具体评定方法:(一)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的80%用于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剩余总名额的20%用于通过考试录取到我院的学生。(2)学院根据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
7、生的保研基础成绩和复试成绩之和进行排名,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对于通过考试录取的学生,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之和进行排名,确定获奖人员名单。(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优先,重要科研成果是指研究生能够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界定的A、B、C、D类期刊上除导师外第一作者身份(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商学院或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发表论文,其中同类期刊中本专业期刊优先。2.获得重要奖励优先,重要奖励是指研究生以除导师外第一获奖者身份获得校级以上重要奖励,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提名,商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3.剩余奖学金名额按比
8、例分配给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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