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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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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科学城)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整体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3号《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川价费(2001)83号《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川价费(2002)97号《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
2、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和颁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计价格(2001)1560号《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市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分类归并和成本测算,按程序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在参考省内部分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经市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19日第37次常务会议批准,并已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现就
3、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原则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川价费(2002)97号《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我市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规范与调整相结合。(一)分级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3966个),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83个常规项目的服务价格,其余项目的服务价格由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本调查、测算和制定。(二)总量控制。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现行收入基本持平,医药费用总量有所降低并与经济
4、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三)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通过适当提高技术劳务性、中医、民族医、妇科、儿科服务价格和精神、传染、烧伤、肿瘤科(院)住院费、护理费标准,降低药品价格和其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的比例,逐步弱化药品差价收入,扭转“以药养医”的局面,初步形成“以医补医”的机制,同时降低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价格,促使医疗机构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四)规范与调整相结合。按照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废除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规定的3966个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5、必须严格按照《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自立和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严格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与作价办法,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服务价格。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一)规范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的设立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设立收费项目,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对医疗机构开展的超出3966项的新技术、新项目,必须进行成本测算,
6、经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上报省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二)分类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省、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为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其它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均在相应的等级、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禁止牟取暴利。(三)
7、分级定价,合理安排浮动幅度引入价格竞争机制,体现按质论价,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服务价格,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市规范调整后的《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以二级乙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为基准价,原则上按照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此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二乙以下等级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含分院、各种形式联合办院)应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20%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为了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医疗机构
8、竞争能力,各医疗机构可以在收费等级对应价格的20%以内下浮制定本院医疗服务执行价格,须报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绵阳市妇幼保健院可执行二级甲等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可执行二级乙等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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