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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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解释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争议最大的法律解释概念的讨论出发,通过对立法解释的概念和性质的界定,力图厘清人们对立法解释的认识和理顺我国现行的立法解释体制,并对颇受诟病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作出分析,进而对立法解释的存废问题作出了有力的正面回答,最后指出立法解释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界定国内学者争论不一,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大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的含义以及其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1)包括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狭义的法律

2、解释特指有权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规范的字义和目的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阐释。狭义的法律解释概念除不包含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之外,还将有权解释中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排除在外。  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只把有权的规范性解释当成法律解释,这种法律解释观必然排斥其他的法律解释(如法官或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规范作出的有权解释),引起不必要的争论,既不利于法的制定,也不利于法的实施,且不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利于法治建设。理论上会同法学界通常理解的法律解释及其分类发生认识上的分歧,尤其表现在对司法解释概念的理解上,从而引起不必要

3、的争论,甚至将人们引向严重的理论误区。所以本文采法律解释广义之说。  法律解释中有权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对象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对案件审判活动中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有权解释中除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外的解释。  二、立法解释的概念、方式及性质  (一)立法解释的概念  立法解释由于人们对立法机关和法律的界定不同,笔者总结有狭义、中义、广义等多种不同的看法,狭义如立法解释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解

4、释;中义如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常设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2)广义如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或者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解释。(3)8  在我国立法解释有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如《立法法》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2001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二是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198

5、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中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三是有关国家机关授权其他机关进行解释。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也就是说,立法解释不仅包含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也包括所有立法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广义的立法解释较全面的表达和反映了我国现有的立法解释体制,本文亦主要采广义之说进行分析介绍。  (二)立法解释的方式  立法解释的方式按解释的尺度

6、有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按照立法解释的时间不同也有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之分。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三)立法解释的性质界定  1.本质上属于立法活动  在立法的确立阶段,法律草案经过审议通过,则立法机关所作的起草说明或者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说明也视为一并通过,“说明”中有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就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  还有的立法文件在法律附则中对法律条文的一些名称进行解释。  再就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其立法解释权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解释,这也是最常见的立法解释的形式。如《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

7、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有人认为第一和第二种情形不属于立法解释的形式。我们认为只要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概念、术语所作的有效的界定、说明,不管它存在法的实现的哪个阶段都属于立法解释。周旺生教授在《立法论》一书(4)中、朱力宇教授在《立法学》(5)一书中亦和笔者持同样观点。8  有关机关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可以明确法律规范概念、术语的具体涵义、内涵和外延,统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而且在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重立的时候,从我国的立法惯例来看,我们往往需要从已有的法律解释中吸取有益的思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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