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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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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全省消防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征召,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公安现役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第三条政
2、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招、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参照公安现役部队管理,规范统一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第四条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现役消防队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招计划,—8—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招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公安消防机构指导意见提出,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组织报名,提供场地,为符合条件的应招人员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等。 第六条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龄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初次聘用的年龄不超过28周岁,取得国家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35周岁;续签合同的年龄不超过42周岁。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宜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三章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前必
4、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应填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安排上岗试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考取相应资格后,方可任职定级。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8—岗前培训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按照因人施教、启发诱导、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训练原则,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确保质量。第四章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安排在公安现役消防特勤大、中队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教育、训练、考
5、评,公安现役消防队(站)和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执行公安现役消防大(中)队教育训练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站)的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教育训练计划。第十三条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接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养和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每月休息不少于10天
6、,因私请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5天,并从享受假期中扣除。请销假审批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8—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支队和乡人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档案,内容包括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党团关系、考核奖惩、年度综合评定及晋升等资料。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岗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第五章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划分和等级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可分为:指挥员(正/副队长、指导员、队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装备技师、安全员、搜救犬训导员等。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
7、防队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指挥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除应取得相应岗位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外,本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并经过晋级培训、考核合格。晋级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由公安消防总队或支队确定。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劳动合同
8、签订与岗位等级—8—挂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后可签订第一期劳动合同;岗位等级不低于五级的可签订第二期劳动合同;岗位等级不低于四级的可签订第三期劳动合同;岗位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可签订第四期劳动合同;岗位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可签订第五期劳动合同;岗位等级一级的可签订第六期以上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招录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可直接任职定级。第二十四条行政职务任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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