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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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1198-2015/012015-01-01实施2015-01-01发布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类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事项的咨询、编报、审查、审批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其他专项规划审批事项,参照本指南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事项代码:1198分项名称:新编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修改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

2、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

3、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四条19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上海市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第三条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布局规划及涉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新增或重大调整的,均应编制专项规划。四、办理机构(一)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二)办理权限专项

4、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或者由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规土局在本规程确定的范围内,会同区县市政和交通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县相关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三)审批内容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发展要求,明确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发展要求的专业系统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要求的选址选线规划。(四)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

5、和变更上一层次专项规划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五)审批对象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五、审批条件本审批事项新编与修改的审批条件一致。(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上报材料齐全,包括上报请示、规划成果(文本、图纸、附件)、部门及专家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以及公众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的报告;192)市级系统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级项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区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相关区人民政府。3)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编制过程中,听取了与该专业系统相关的专家和相关

6、部门的意见,并获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原则同意。4)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编制过程中,按照《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对专项规划进行了规划公示,并对公众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合理吸纳;5)规划内容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交通专业系统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6)规划内容符合地区发展的要求,与相关地区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市政交通项目实际建设要求。7)规划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成果管理的要求。(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上报材料不齐全;2)规划编制主体、程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规划内容符合不上位规划要求;4)规划内容不符合地区发展要求或市政交通项目实际建设需求;2)规划编制不符合国家

7、、行业、地方标准和成果管理的要求。六、审批数量本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文本用A3或A4纸打印,胶装装订。文件用A4纸打印。(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1关于报请审批《专项规划》的请示原件1纸质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附录2-22《专项规划》上报申请表原件1纸质固定表格格式、申请单位盖章。附录2-3193《专项规划》成果原件4纸质、电子光盘规划编制单位盖章。4规划设计任务书及《任务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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