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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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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从杨某蹊跷的借款案谈起 一、案情简介 2001年7月14日,武汉某集团海南工程公司派杨某(原告)同海南某研究所(第一被告)联系业务,杨某从此与某研究所有了业务上的往来。2002年5月30日,研究所的所长史某(第二被告)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具体内容为:“海南省某研究所所长史某今共计借杨某人民币贰拾玖万贰千元正,两个月内如数
2、归还”,借款人单位为海南某研究所并盖其公章,史某也在其单位上方签名。因该笔借款未能如期归还,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研究所及史某返还其借款29.2万元及利息。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对《借条》中的印章进行鉴定,海口市公安局做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借条》中的印章是第一被告曾使用过的公章。两被告也委托海南省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借条》进行鉴定,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为:(1)“史某”三个字是史某本人所书写;(2)《借条》中的正文处和落款处的字迹、墨迹不一致;(3)《借条》中“史某”的签名笔迹、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以
3、及打印的落款名称、落款时间的先后顺序为:第一步为“史某”的签名笔迹,其次为加盖公章,最后为落款处打印的名称和时间;(4)《借条》中的正文部分和落款处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这一证据其内容与签名盖章之间明显存在相互矛盾及不符合常理的地方,该证据具有明显的瑕疵;被告申请对《借条》所做的鉴定视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该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借条》相比较,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仍无法确定。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多处瑕疵,并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最高人
4、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认为:不论是海口市公安局的印章鉴定结论,还是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都证明《借条》上的印章和签名均是两被告的,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借条》是伪造的,原告的举证能力足已达到认定事实的要求,原告要承担的是有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提交了《借条》这一书面证据,但该证据经鉴定证实存在多处疑点,杨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借条》的真实
5、性,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评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1、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主张借款关系,提供了借条证据,借条上的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已提供了证据加以支持。 被告反驳不存在借款关系,主张原告所持的借条是原告伪造的,被告应举证原告伪造借条的证据,方能构
6、成对原告主张的有效反驳。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主张原告的伪造不是一般的伪造,不是伪造了被告的签名和公章,而是在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加盖公章、签字的空白介绍信上伪造了借款29.2万元的内容。根据被告的这一主张,被告负有以下两个事实的反驳举证责任: 其一、被告曾经向原告出具过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的空白介绍信,以证明原告有伪造借条的可能。换言之,如果被告未曾向原告出具过空白介绍信,原告就没有办法伪造借条的内容,被告主张的本案的这种特定伪造显然不能成立。 其二、被告利用了上述空白介绍信真的伪造了借款内容。 综合全案,被告并没有提
7、供上述两类证据,不能支持其原告伪造了借款内容的反驳主张,因而不能否定原告的举证即借条,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裁判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
8、中,被告申请对借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视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该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借条相比较,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仍无法确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有义务承担继续充分证据的责任,以便能达到证实该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并成立的结果。但从本案原告举证的情况看,其除了该份存在多处瑕疵的‘借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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