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ID:14614806

大小:315.52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07-29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_第1页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_第2页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_第3页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_第4页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本规定不适用

2、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25的印制、发放工作。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

3、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省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4、×。25其中,(×)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七条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第三章证书的管理第八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印刷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验收证书质量,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全国许可证审

5、查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汇报证书使用情况。第九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领取空白证书,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套印本局公章,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25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报证书使用情况。第十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打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5日内寄送有关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对证书进行

6、登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打印,并于省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省局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第四章证书的使用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依法使用。第十二条获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进行记载,内容包括变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等。第十三条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获

7、证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第十四条获证企业期满换证获得新证书同时,应当主动交回原证书正副本。第五章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原件一份;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

8、证明应明确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当地公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