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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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二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节生态与环境保护第四节市政公用设施第五节城市交通管理第六节城市应急管理第三章治理机制第四章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和治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

2、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25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在城市化管理区域,为保障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运行、维护公共空间正常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交通、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的管理、服务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权责一致、源头治理、服务优先、公众参与、科学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管理体制)本市城市综合管

3、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区(市)县为主,街道办事处、镇(乡)为基础,部门联动,社区自治,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属地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民

4、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治理相关工作。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综合25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房管、交通运输、经信、水务、园林绿化、工商、质监、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十条(表彰奖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公

5、众有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对在城市综合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编制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长效管理需要,与国家中心城市的管理要求相适应,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二条(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促进建(构)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协调优美。城市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规

6、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教育、卫生医疗、养25老服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污水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农贸市场等城市公共设施。第十三条(建筑物管理)修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建(构)筑物建成后,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和大小。(二)在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改建和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三)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四)其他影响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违建查处)规划部门

7、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认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建立由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协调机制,解决查处、拆除违法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第二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五条(建筑物立面管理)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一)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综合整治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25(二)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临街建(构)

8、筑物外立面综合整治方案。中心城区跨区道路、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城市窗口区域,风景名胜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缮、维护。(四)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原立面的色调、风格和造型。(五)临街建筑物外墙面及附着设施应当确保牢固安全,业主或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更换、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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