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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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五).txt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五)您的位置:自考365>复习指导>笔记串讲>法学>正文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五)2006-10-9【大中小】  第五节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中央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

2、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除西藏自治区和台湾地区外,其他地区都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保总局颁发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目的依然是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的根本办法是调动企业加强管理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三、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1、征收排污费范围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

3、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的征收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

4、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

5、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征收标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6、。  4、减免及缓缴的条件  1、排污者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和其它突发事件(疫情、火灾、他人破坏)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交额。申请减免由市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2、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排污者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审批部门正在批复期间,或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可以申请缓交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批准缓缴后一年内不得重新

7、申请。  5、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禁止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四、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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