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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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南食药监〔2012〕111号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各药品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宜食药监市〔2012〕196号)要求。结合南溪实际,现就我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执行。一、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

2、,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3-1.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甲、乙类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方便群众监督。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

3、售。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进行销售。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戒毒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为: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取得经营资格)、以及本文第二条要求之外的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

4、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含关木通中药制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四、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3-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必须留存2年备查。药师暂时离岗,应停止销售处方药。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并于近

5、期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严查、严打、严办、零容忍”的原则,严肃处理。二○一二年九月五日抄送: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9月5日印(共印7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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