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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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二、问题的研究(一)商自然人及破产能力(二)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三)实施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障碍分析三、小结256第一章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实行的是商法人破产主义立法原则,非法人的一般自然人与商自然人均不具有破产能力,不能成为破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世界范围内,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或法域很多,即允许自然人成为破产的主体。我国《破产法》也应顺应趋势,对自然人尤其是商自然人的破产法律问题加以规定。工商户甲某于1998年10月在A市凤

2、凰街开设一食品店,主要经销卤肉制品。开业以来,由于其卤肉制品独特的口味,加之其店面处于优越的地理位置,且该凤凰街经销卤肉制品的商店只此一家,因而获利颇丰。然而,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其所处凤凰街的卤肉经销店却激增到六家,这些新开的卤肉经销店财力雄厚,同时又都聘请卤肉加工能手,为了争抢客户,各家大打价格战,在凤凰街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卤肉价格一降再降,使得周围方圆十几里的郊区农民也都争相到此抢购。由于财力有限,甲某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处于下风,但又不甘心被挤出市场,仍勉强经营。到2002年3月,甲某亏损近十万元,已无力再继续经营下去,不得不退出市场。激烈竞争后的甲某

3、负债累累,家徒四壁,整日为逃避债主追债而四处躲藏,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两个孩子也被迫辍学。债主在一次次的空手而归后,也变得不耐烦起来,声言如果甲某不在限期内还清债务,就以其子命抵债。甲某万般无奈之下,于8月15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希望能以此豁免债务,但法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申请,不予受理。二、问题的研究上述事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主要涉及的是商自然人破产能力以及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的问题。(一)商自然人及破产能力商自然人又称为商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种,它是指依商事法规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商自然人可以表现为

4、一个“自然人”,或一“户”256第一章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即个体工商户,还可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或称个体企业。原则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从事商事活动。但依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并且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商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自然人并非当然能成为商事主体,自然人成为商事主体尚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商事法律所规定的主体条件。只有依商事法确认的商事主体,才能实施商事行为。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

5、序,解决债权债务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可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通常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但由于《破产法》是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债务清偿程序,所以其适用的主体对象,也就是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一方面,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和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破产法》中往往规定某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定主体不具有破产能力,不允许其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比如公法人。另一方面,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又将破产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如许多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特定情况下,遗产也具有破产能力。所以,

6、虽然破产程序是解决债务清偿的一种法定程序,但不能把它等同于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并非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均可适用。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破产法》的规定从适用原则上讲,存在着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形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的商业城市,这一时期,商人已经成为社会特有的群体而开始区别于一般自然人,而自然人又是该时期商事主体的惟一形态,因此,可以说,早期《破产法》适用的对象就是商自然人。商自然人破产主义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只对从事商事活动,即从事以赢利为目的活动的商人适用破产程序解

7、决,对一般人仍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解决。采用此理论的国家在立法上大多不将《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典,而是作为商法典的一部分。大陆法系中的拉丁法系国家往往采用此主义,如意大利、比利时、法国(1967年前)。一般破产主义主张对所有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不因其是否为商人而有区别,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破产能力只不过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延伸。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随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鉴于此情形,其破产能力是否也告终止呢?从理论上讲,自然人死亡后,不得再对已死亡的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应予

8、终结。这就是说,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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