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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2-01 2015 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编号:CNCA-C12-01: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2015-9-8发布2016-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3—目录0引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23认证依据23.1认证依据标准23.2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24认证模式35认证单元划分36认证委托4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46.2申请资料46.3实施安排57认证实施57.1型式试验57.2初始工厂检查77.3认证评价与决定97.4认证时限98获证后监督10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0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0—3—8.
2、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18.4获证后监督频次12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2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29认证证书129.1认证证书有效期129.2认证证书内容139.3认证证书的变更139.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49.5认证证书的使用1410认证标志1410.1标志式样1410.2使用要求1511认证责任1512认证实施细则15附件1: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17附件2:机动车辆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19附件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21附件4: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检测方法25—3—0引言本规则基于机动车
3、辆轮胎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机动车辆轮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认证委托产品的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确保所生产或进口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4、求。对于以ODM模式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还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车辆类别定义参见GB/T15089)。本规则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术语和定义本规则采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中的术语定义。3认证依据3.1
5、认证依据标准《轿车轮胎》(GB9743)、《载重汽车轮胎》(GB9744)、《摩托车轮胎》(GB518)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3.2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认证机构负责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等变化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
6、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的执行要求。4认证模式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机动车辆轮胎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认证模式。实施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机动车辆轮胎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5认
7、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同一类别[注1]、同一结构[注2]、同一系列[注3]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单元原则划分见《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1)。注1:类别: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注2:结构:子午线、斜交、带束斜交。注3:系列:参考《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2978)、《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2977)和《摩托车轮胎系列》(GB/T2983)标准规定的产品系列。6认证委托6.1认证委
8、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和法律责任。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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