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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国税稽处〔2015〕67号南京明磊橡塑制品厂:我局(所)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3年9月,为生产塑料颗粒,通过阿里巴巴网需求ABS,PS,化工原料,一位名为李军来的男性通过电话告诉企业法人徐天明,可以提供所需原材料,并按期将所需原料运至企业,原料送至企业的同时,将6份由广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法人徐天明,徐天明在
2、增值税发票取得认证后,进行抵扣税金并付款。1.发票号码:12548568,开具时间2013年9月22日,发票联所开物品的品名为ABS,金额98,888.89元,税金,16,811.11元,价税合计115,700元。此票企业在2013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号2013年9月第6号凭证。2.发票号码:28381347,开具时间2014年1月21日,发票联所开物品的品名为ABS,金额99,529.91元,税金,16,920.09元,价税合计116,450元。此票企业在2014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
3、号2014年1月第3号凭证。3.发票号码:28381348,开具时间2014年1月21日,发票联所开物品的品名为ABS,金额99,529.91元,税金,16,920.09元,价税合计116,450元。此票企业在2014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号2014年1月第3号凭证。4.发票号码:28381349,开具时间2014年1月21日,发票联所开物品的品名为ABS,金额99,529.91元,税金,16,920.09元,价税合计116,450元。此票企业在2014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号2014年1
4、月第3号凭证。5.发票号码:28381350,开具时间2014年1月21日,发票联所开物品的品名为ABS,金额99,529.91元,税金,16,920.09元,价税合计116,450元。此票企业在2014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号2014年1月第3号凭证。6.发票号码:02718864,开具时间2013年11月25日,发票联所开物品的品名为PS,PP,金额99,529.91元,税金,16,920.09元,价税合计116,450元。此票企业在2014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号2014年1月第3号
5、凭证。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对上述六份发票已于2015年4月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六张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二、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企业接受上述6份虚开增值税发票,应补交增值税101411.56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
6、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