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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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

2、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市注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门诊部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部队(军队)办、社会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委托所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

3、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并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4分;受到罚款处罚的,记6分;受到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

4、财物处罚的,记8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0分。医疗机构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追责的,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或罚款2万元处罚以下的记4分;受到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的记6分;受到罚款5万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8分;受到行政追责的记8分;受到吊销许可资格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0分。同一案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累加。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

5、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五)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因医院改革与发展有关信息报送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

6、不良影响的;(八)采取制作虚假病历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的;(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十)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检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分。(一)未按照规定保存门诊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保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药品处方3年,保存医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2年,保存普通、急诊、儿科处方1年之一的;(二)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按国家规定的取血要求和流程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7、三)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四)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各类项目建设工作,或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方式的;(五)未按照国家、省、市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六)经工商部门查实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七)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八)未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九)开展应备案临床应用医疗技术而未经备案的。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或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

8、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三)连续发生同类原因不明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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