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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河北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7〕2号)及国家和省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河北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
2、“省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省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本细则所称医保参保人员,包括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和其他统筹区符合异地就医政策的参保人员。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是指省医保局17与定点医药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门合约。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申请为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药
3、机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公示、谈判、签订服务协议以及管理、考核和解除协议,适用本细则。第五条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公平竞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医保局与医药机构就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进行谈判。定点医药机构须按医保支付标准或协议价格收费。无医保支付标准和协议价格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省物价、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省医保局在协议管理过程中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
4、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平等对待的原则,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定点医药机构纳入第七条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二)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17,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和省本级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谈判价格;(三)有稳定的执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
5、药的能力;(四)自觉执行医保制度的规定,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五)自愿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八条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二)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省本级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
6、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谈判价格;17(四)有稳定的执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五)自觉执行医保制度的规定,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六)自愿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七)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杀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
7、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第九条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二)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或其他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三)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资格未满1年的;(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17(五)同一法人或投资主体的相关医药机构因违约被省医保局给予解除服务协议处理未满1年的;(六
8、)医药机构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第十条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简介、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能力说明等;(二)《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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