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习题2011

民法总论习题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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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民法总论习题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民事权利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

2、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

3、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紧急避险1、公共汽车司机秦某驾驶汽车正要通过十字路口时,突然一辆个体出租车从左前方横冲过来,秦某为避免与出租车相撞,用力地把车头往右掉了一下,但因用力过猛,汽车撞到了转弯处的栏杆,把一旁卖报的老太太金某砸伤。问:老太太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自助1、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

4、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如何认定?2、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行为能力1、刘某今年11岁,见同桌有一个掌上电脑,觉得特别新鲜,就趁父母不注意偷偷从家里拿了1000元去商场买了一个。其母发现后即拿着掌上电脑去商场退货,但因此时掌上电脑已经被刘某用了两周,已有轻度磨损,商场拒不退货。问:

5、(1)在此情形下,商场是否应该退货?(2)如果商场退货,能否要求刘母对掌上电脑已经磨损的价值予以补偿?2、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1992年夏天,张小玲在外祖母王氏家居住。王氏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为张小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她给张小玲将钱存上。张听后十分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1996年1018月王氏去世。王一明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归张小玲,不能作为遗产;而王一明和王一民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

6、应由他们继承。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荣遂代理张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让王一明和王一民将存款返还给张小玲。宣告失踪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

7、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宣告死亡1、甲因丧妻而于1990年患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此前甲曾因有一项发明而获丰厚收入。甲有二子乙和丙,乙20周岁,丙15周岁。甲在精神分裂后在1990年12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乙因结婚需要私自将甲的银行存款取出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生甲于1991年3月5日离家出走。乙丙经多方寻找,未见踪影。1997年1月5日,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甲死亡,但丙则坚持请求宣告甲失踪。后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乙丙各依法继承取得甲之遗产30万元人民币

8、。1998年5月1日,甲返回家中。此时,甲因心情好转,精神分裂证已痊愈,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问:(1)甲患精神分裂症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乙和丙谁可以担任甲的监护人,为什么?其监护职责如何?(3)甲丁之间的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方有效?(4)乙取甲之存款购房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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