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生伤病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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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侨生伤病医疗保险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26【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侨生伤病医疗保险办法    第1条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侨生健康,使在学侨生伤病时医疗获得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符合全民健康保险参加资格之侨生,应依法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其就读于台湾地区各国民小学以上学校者,应自行负担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除由本会补助百分之五十,于每学期入学注册后,依中央健康保险局检送之在学侨生投保名册一次拨付该局外,准用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险

2、参加资格之侨生,其就读于台湾地区各国民小学以上学校,且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自抵台注册之日起,应参加侨生伤病医疗保险四个月(以下简称侨保),并遵守本会与承保机构所订之契约规定:    一经大学、侨大先修班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分发有案。    二自行来台,经本会函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发有案。    三分发海外青年技术训练班。    前项规定,于港澳地区学生准用之。    第3条     侨保保险费由本会洽商承保机构定之。    前项保险费,由本会补助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投保侨生自行负担。    第4条     侨保保险费之给付,依下列

3、各款之规定:    一本会补助部分,于每学期侨生入学注册后,凭学校在学侨生名册一次交付承保机构。    二侨生自行负担部分,由教育部规定各级学校在每学期入学注册费用内,加列侨生伤病医疗保险费科目代收。    三学校代收之保险费,于注册完毕后一个月内,由承保机构备具领据,迳向学校办理领款手续,并将侨保证填交学校转发投保之侨生。    迟到注册之侨生,由学校函转承保机构,依前项规定补办手续。    第5条     参加侨保之侨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均可凭侨保证、医疗证明单及学生证,至承保机构在国内之各特约医院就诊。    第6条     承保机

4、构应在各侨生就读学校之所在地特约设备完善之医院,为参加侨保之侨生诊疗伤病。    第7条     参加侨保侨生至特约医院诊疗之门诊、急诊挂号费,均应自行负担。    第8条     参加侨保侨生因伤病必须住院时,一律以三等病床为限;如无三等病床,经承保机构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迁往;如有自行超等住院者,其超等费用,应自行负担。    第9条     已缴付侨保保险费之侨生因故中途休学或退学者,其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仍享有保险之权利。    第10条     侨生办理侨保之要保手续及伤病医疗规定,由本会及承保机构另定之。    

5、第11条     侨保证不得涂改或借予他人使用;违者,依法究办。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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