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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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

2、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20-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

3、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第五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

4、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20-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第六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第七条建筑监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二)企业被依

5、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三)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五)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20-(六)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八)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

6、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十)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E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进行评

7、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第九条-20-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监理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E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系统每日

8、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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