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闽备案办事须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闽备案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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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入闽备案办事须知一、受理范围(一)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房建类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可在我局办理入闽备案手续。(二)省外房建类企业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必须在我局办理入闽备案手续。二、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委托函原件;(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三)社会保险凭证(不少于6个月)。三、申请备案的省外房建类企业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

2、ov.cn),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省厅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省厅信息系统填报后打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5-(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五)驻厦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自有的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明;企业租赁的办公场所,提供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备案证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余类别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面积

3、以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办公设备、具备办公条件,不得使用住宅、车库、休闲娱乐场所、农村自建房等,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在总公司缴交社保的,连续缴交时间不少于2年,在分支机构缴交社保的,连续缴交时间不少于5年);(七)设驻厦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上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房建类企业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备案受理地点及时间:厦门市厦禾路362

4、号建设大厦2楼(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92-2201634),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五、备案核验-5-我局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省厅信息系统提交省外房建类企业备案信息上传省厅确认。核验不符合要求或没有通过确认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六、为认真贯彻《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相结合,企业应对其填报、提交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局建立有关行业协会

5、参与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对备案核验或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填报、提交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包括涂改、伪造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与其他企业共用办公场所等),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在1-3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备案,并上报省厅在系统内公布。七、备案信息变更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执行。八、关于已在我局办理入厦备案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办理入闽备案问题(一)已在我局办理入厦备案(指在本须知印发之日尚在备案有效期内,下同)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应于2

6、014年1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办理入闽备案申请材料。(二)已在我局办理入厦备案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原在我局备案的在厦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符合《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的,在-5-2014年1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在厦办公场所整改承诺书》后,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入闽备案手续。(三)逾期未办理完成入闽备案手续又未提交《在厦办公场所整改承诺书》的省外房建类企业,其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企业及人员信息在原备案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为让原在厦备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省外房建

7、类企业有足够时间办理入闽备案手续,该批企业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企业及人员信息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四)我局出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确认记录》自2014年1月29日起不再使用。(五)省外房建类企业原已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管理人员(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应全部在省厅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5-在厦办公场所整改承诺书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我司(建筑施工企业全称)(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余类别企业),原在厦门备案的固定办公场所地址是,建筑面积平方米,不符合《福建省省外入

8、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现我司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要求完成办公场所整改并办理完成入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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