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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村经济合作股份制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XX镇何XX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2013年3月1日修订)10XX镇何XX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镇XX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第三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第四条:股
2、份经济合作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第五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止。10第六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
3、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总值折股权分为集体积累和个人分配股两种。集体积累股占折股总值的51%,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股权;个人股占49%,属分配给个人股权。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在本村社有关联,但不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一)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二)挂靠户人员。(三)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四)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五)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
4、)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六)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七)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八)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九)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10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2013年3月1日户口仍在本社区
5、的原始股东(包括外出读书的大中专学生)。2、在2013年3月1日前,原股东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但一户只限一个人员,且其入赘后所生子女才能享受股权。3、在2013年3月1日前,原股东符合入户条件及计生政策规定的子女。4、因征地转居、原村社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5、经董事会批准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二)社会股东及社会股。社会股东是指在1982年1月1日后农转非的本社区社员,并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虽户口在本社区,但不符合社区股东的条件,又不属于非股东人员。社会股是指社会股东所享有的股
6、权。社会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有三种:10一是纯社会股东:在1982年1月1日后农转非的居民,户口于2013年3月1日前迁回本社区的人员。二是出嫁女的社会股东:户口一直在本社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嫁女的社会股东,其子女不享受股份分红。三是享受国家待遇的社会股东:凡是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以及1981年12月31日前的居民。第十条:根据不同的状况和某种客观原因的存在,以下四种人可配股不分红:(一)因违反计生政策、法规有处
7、罚期间暂不符合配股资格的人员,只能配虚股。不得参与股份分红,待处罚期满后方可恢复。(二)在逃、劳教及判刑人员,一律配股。不得参与股份分红,至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后方可恢复。(三)2013年3月1日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户口在办理中的,凭结婚证书、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证明及其原社区无配股情况证明的暂配虚股,不能参加股份分红。待户口迁到后才可参加股份分红。第四章股权的配置与管理第十一条:股权的分配原则。充分保障社区股,合理兼顾社会股。社区股东不配给社会股,社会股东更不得配给社区股。10第十二条:股权的配置办法。社区股最高股配100股,纯社会股东
8、的配股数是社区股最高股数的80%,出嫁女社会股东的配股数是社区股最高股数的50%,享受国家待遇的社会股东配股数是社区股最高股数的30%。第十三条: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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