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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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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刘宪权【摘要】“疑罪从轻”的观念为冤案的产生提供了“平台”,因而也是产生冤案的祸根所在。这种处理案件方法是以轻判作为“代价”并达到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结果,使司法人员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负价值“平衡”;以轻判作为“交换的筹码”,也使案件中的被告人心理得到了负价值“平衡”。因而其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关键词】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平衡;冤案 时下,媒体有关赵作海经再审被宣告无罪的报道,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最具轰动效应和震撼力的法制新闻。正如在过去的几年中,“杜培武”案、“孙万刚”案、“佘祥林
2、”案和“胥敬祥”案等冤案的曝光,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轰动一样,赵作海冤案再一次让国人强烈感受到了我们在刑法观念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时也让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深深感到,现在确实已经到了对我国长期以来不愿意接受“疑罪从无”而只愿接受“疑罪从轻”理念之现状进行反思的时候。 一、“疑罪从轻”是一种追求负价值平衡的结果 据媒体报道,在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来后,河南省商丘市公检法三个部门接受了媒体采访,有关官员承认,当年此案审理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之事,由此,赵作海才会在审讯中存在9次“有罪供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也确实知道存在着一些疑点,但最后还是从“
3、疑罪从轻”角度考虑,认定赵作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官员的言论已经基本揭示了赵作海冤案发生的本质原因。依笔者之见,引发赵作海冤案的原因应该有许多,其充分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带有某种系统性和体制性的痼疾。但是,在这些众多原因之中,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愿意接受的“疑罪从轻”观念或处理案件方法无疑则是产生冤案的最根本原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各方的心态和利益均得到了“空前的平衡”,案件中各种暴露出来的矛盾也相继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但是,也就是在这一平台上,赵作海冤案产生了。就此而言,我们完全
4、可以说,“疑罪从轻”是制造赵作海冤案的祸根。赵作海冤案再一次证明,“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予以接受,而“疑罪从轻”的观念是产生“冤案”的祸根,必须加以摒弃。 众所周知,刑事司法中的“疑罪从轻”(也称“存疑从轻”),是指司法机关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在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产生犹豫,而出于种种考虑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从轻量刑。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处理存疑案件的方法是,按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所认定的犯罪理应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或其他重刑),而以死缓、无期徒刑(或其他较轻自由刑)代替之。理论上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之为“枪下留人”或留有余地的判决。
5、分析“疑罪从轻”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对存疑案件的矛盾态度:既知道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又认为被告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不甘心就此作出无罪判决,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显然在“不枉”和“不纵”之间,司法人员首先选择了“不纵”,在此前提下给日后可能的翻案留有余地,以便从形式上让“不枉”成为一种可能。实际上,这里所谓的“余地”不过给所谓的罪犯们一个有生之年昭雪的机会罢了。但是,笔者认为,留有余地的判决尽管对于冤案的平反昭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意义最多也只是相对于人头落地之后,冤案难以平反昭雪而言的,司法人员一旦知道留有余地的判决
6、是一个冤案时,也不会因为没有将被告人错杀而觉得自己“功德无量”了。在某种程度上,“枪下留人”保住冤案中被告人的性命,仅仅是相对于“最恶”的“较恶”罢了,但是,并不能改变这种处理案件方法“恶”的本质。因此,过度鼓吹“疑罪从轻”的积极意义显然是不适当的。 应该看到,“疑罪从轻”的处理案件方法是以轻判为代价并达到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结果,这无疑使司法人员的心理上产生一种平衡,即对于案件中证据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已经通过轻判得到了解决。正是由于这种所谓的“平衡”心理存在,往往会导致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中一些显而易见的瑕疵视而不见,对客观存在的不能定罪因素,也因为留下了后路
7、而放心大胆地不予考虑,从而放弃了办案中最容易纠正错误的时机。由此可见,“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失去了后顾之忧,冤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透视赵作海冤案(以及其他冤案)的产生过程,完全可以证实笔者的上述分析是科学的。其实按一审判决的认定,赵作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的手段特别是杀人后的分尸等行为不能说还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法院最后对其判处死缓,除了证据不足的瑕疵等原因外别无其他理由。可见,对赵作海死缓的判决完全是在“疑罪从轻”的平台上,司
8、法人员心理平衡的结果,也正因为此,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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